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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结果出来之后与人事部经理的战斗》原文地址:
http://bbs.yingjiesheng.com/thread-8839-1-1.html
我被:进行中!-体检结果出来之后与人事部经理的战斗 一文深深吸引,作为人事工作者,也作为战友有些话不吐不快!一个感觉,战友们据理力争,理为何物,乃法律也!可战友们与人事经理的斗争中太多专注于乙肝是否为传染病的问题上,其实你所面对的不是科普对象而是人事经理,人事经理为了要达到开除战友的目的,于理何在?他提出的依据是公司规章和劳动法规,战友们却缺少与之针锋相对的法律知识与其对抗!还要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诉,争取劳动仲裁,这是法律途径。
1、 公司规定的正确性。
人事经理:“我们公司有规定,公司的规定不能违反,那你现在想怎么样?”
“对乙肝员工的处理,我也不是第一次了一般都是这么处理的,都没什么问题,都成了惯例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请注意有三点第一依据国家法律,试问人事经理是依据国家哪条法律来禁止乙肝携带者的工作权利?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在哪里?
第二民主程序制定,既用人单位的规定除符合法律以外,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且必须要有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记录与备案,仅仅公司里某一个行政领导执笔写出来的规章制度如没有职代会的通过是不算数的;
第三向劳动者公示,这里是要向全公司每一个员工公示,仅仅是入职前对员工的培训,简单告之是不算数的,仅仅是在公司内部网站上公布也是不算数的,(因为没有向全公司的职工广而告之)公司规章必须要在公司内显著位置公示,或人手一本员工守则之类的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简单的一个“我不知道有这个规章制度”,而公司又不能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全体劳动者都知道,那么劳动仲裁部门只能判定,公司制度不合法。
2、坚决不辞职,宁可被开除。
“人事经理:按照公司的规定,你必须选择离职或病休”
辞职与被开除是两个概念,只要你同意辞职,那么一切劳动纠纷的法律后果是由劳动者承担,因为辞职是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请辞,是劳动者意愿的体现,那么公司就会逃避责任的追究,包括该支付的补偿金也会赖掉,宁可被开除也不主动辞职!
如果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3、医疗期中的劳动合同。
人事经理:“我们公司的规定是符合劳动法的,但你这个病不一样,如果你是工伤,我们当然会支付你的工资,还会支付你的医药费”
“你都长期病休了,都不在公司上班了,公司当然不会发你的工资了!”
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享受病假,并享受病假工资参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病假期内工资标准各地不统一,可以去当地劳动局咨询。
假如劳动合同就要到期,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医疗期满。
4、加班工资的问题。
最后如果非要走人,不要忘了,把自己每天的加班记录汇总,要求公司支付没有付的加班工资!比如每天超过8小时工作的时间,星期六、天的加班时间或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很多单位一月只休4天,还有4天要算加班工资!当然战友们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
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5、经济偿金问题。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如果公司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或一年之内月平均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假如工作3年,即付3个月的实际工资(注:有些劳动合同写的是基本工资1000元,交通费300元,通讯费300元,补助300元,那么计算月工资时一定不是以1000元为计算,而是1900元计算即实际月工资)可以参看劳动部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如果公司还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可以去劳动局办理失业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失业保险金为当地最低工资的80%,辞职就没有失业保险了。
6、劳动合同将要到期,公司以乙肝携带为借口不续签合同。
如果公司不想与劳动者续约,并不是像大家以为的那样,就是合同到期失效,其实这是一个关键时刻,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愿续约,公司必须按劳动法的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医疗期内按劳动法的规定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续延至医疗期满.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没有正式的离职文件,则视为自动续鉴与上份合同期限一致的劳动合同,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还有规定,如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无书面劳动合同可视为自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要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将更高,所以如果以后遇上劳动合同将到期时,公司不与你续约,不要急,可以拖一拖,只要有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是不会好受的.所以就会发生,公司人事部力争在劳动期限快要到期时解决劳动纠纷,而不是等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解决.所以不要怕劳动合同到期的问题.当然如果公司一意不想要你在公司上班的话,也只有多找回一些经济补偿金了。
7、随便说个理由,说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期内说你不胜任工作,公司必须要有书面的充分证据.且证据确定,并不是公司某人一句话就说不胜任的,否则劳动者可以不认可!将来有劳动纠纷公司在这方面会输的。如果合同期内,公司要调换工作,必须双方协商,因为劳动合同中有工作岗位的约定,如果协商不成,公司执意调换,将侵犯劳动者的工作权,在劳动仲裁中,有一种叫被迫辞职,就是公司为了达到劳动者辞职的目的,故意降低工资标准,故意调换工作岗位,属于侵权行为,在劳动仲裁中你可以拿签的劳动合同作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与工作岗位除非双方同意不可随意变换,可判定公司违约,是要赔偿的,这个是有成功的案例的,劳动者必须收集好相应的证据,以备劳动方面的官司。
建议每一位战友熟读有关人事法律,并精研之,想一想,人事经理用这些东西来打压战友,战友为什么不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已的权益呢?知已知彼才有胜算的, 其实人事经理最怕劳动者据理力争,甚至闹出点声响的事来,最怕!你不知道公司对HR的考核中,有群体闹事或突发事件未处理好,是HR的失职。只有研究透了对手,才能获胜,HR们要吃几次亏就会老实了!
如果在运用劳动法规与人事经理斗争的时候,有问题我们可以开帖探讨。
请问1:“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中的“工作一年”是指在当事工作工作一年还是指自己总共的工作年限?
2:标准工资包括奖金吗?
1、经济补偿金中的工作年限指在本公司工作时间,不含其它地方的工作时间,关于经济补偿问题请密切关注《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因为现在各地方的劳动合同规定不一样,将要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有详细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法》没有出台前,现在是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辞职、辞退(违法除外)是一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外资、私企不一定有经济补偿金,这要看当地的劳动合同政策,等《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会有统一的标准。
2、补偿金的工资标准为每月的实际收入,但不应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或可以用全年的总收入除以月份来计算。补偿金的标准工资如果不按实际收入,也可双方协商,如果双方无异议也可,一般来说有经济补偿金的公司内部都会有相关的文件规定,要不HR们就无法操作了。
多谢楼主!
关于补偿金,下面是我为某位战友计算的数额,请楼主看看是否准确:
离职赔偿申请协议书
本人因携带乙肝病毒,现公司要求我离职或病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我要求公司赔偿我如下金额后,我愿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金额要求如下: 1.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公司服务未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3500元 2.根据《劳动法》规定,因病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六个月医疗期工资:3500×6=21000元 合计:21000+3500=24500元 3.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上述金额的25%:24500X25%=6100元 4.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歧视乙肝携带者,赔偿精神损失2个月工资:3500x2=7000元 以上金额共37600元,打入我的工资卡,或者以现金支付我,我即马上填写离职申请单离开公司,此后不再与公司有任何瓜葛. 申请人 某某 2007/2/25
好!此补偿金可行.不过有两点想和你讨论:
1、第3条,我查看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发现是因为公司的原因致使员工没有得到医疗,补偿金额为医疗费用的25%,不是以经济补偿金额为标准计算的。医疗费用如何界定?
2、你的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补偿金额是依据劳动法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的是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而最后申明如拿到此补偿金就主动填写离职单,这又算主动辞职,又变成辞职经济补偿,这里的文字措词是否能修改,以利于不矛盾?
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既然违反该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不得以不签订合同来主张可以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既然违反该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不得以不签订合同来主张可以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人事劳动厅:
你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琼人劳关〔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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