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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信用社合作社性质的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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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9 16:06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b0zj2002 于 2009-4-30 08:50 编辑

:81) 各位同学你好!
  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可以这样来回答你: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非银行金融机构。
  那么,大家会问:那么它为什么不是银行呢?“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而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金融机构,也应该是依法成立的,其也在经营货币信贷业务,为什么就不是银行呢?
      这样给你解释吧:其实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济成份来说,信用社是集体经济
      因为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系的成立是当时照搬西方合作金融制度建立起来的。当时信用社的参加者大多是小生产者、小经营者和农民,他们为了抵御大资本的剥削与压迫,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自发自愿地组织起来,在融资领域里实行资金互助合作,用众多参加者的资金力量来解决自身的资金困难,摆脱高利贷的剥削。农村信用社的参加者,只要愿意承担社员义务,按规定缴纳股金,都可以享受信用社的融资及其有关的优惠政策,在融资管理上是众人管理,为众人服务。信用合作充分体现自愿、自助、平等、互利、民主、公平、团结等合作经济思想。信用社的根本宗旨与经营目标是一致的:不以追求利润为目标,而以为社员提供服务和帮助为目标,主要是为农民服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服务。这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商业银行最明显的不同。因为商业银行是企业,是以利润为目的的,而农村信用合作社“不以追求利润为目标”,所以从性质上看,农村信用合作社不是真正意义的企业,也就不能把它界定为“商业银行”。这应该是为什么不能说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的根本原因吧。
     那么,为什么我们会在现实生活中发现,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和职能会差距不大呢?应该说,在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合作金融组织,包括信用社,它们在经营中仍遵循“合作制”的根本宗旨,体现出“为社员服务、为农业服务”的思想,但是,它们的具体经营目标却不再是单纯的为社员服务,不再讲“不以盈利为目标”。而相当数量的合作金融组织明确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因为它们所依存的经济环境是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营活动都追求利润,讲究自身效益。而合作金融组织,包括合作银行和信用社,它们在机会成本、管理费用、风险溢价等方面甚至都比普遍商业银行高。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为社员服务、为生产服务,并给社员提供一定的红利回报,不讲效益,不追求利润是不现实的,所以,绝大多数合作金融组织实际上都以追求利润为经营目标。而我国50年来,中国农村信用社体系已经发展成为中国金融市场上一支重要的力量。但是以“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对所有人平等开放;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负债经营以保护会员利益”等等这些合作金融制度的基本原则,“在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50年历史中完全背离了上述原则,农村信用合作社多以合作金融之名行商业银行之实,农村信用社过去由中国农业银行领导和管理时,实际上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而过去几年来(1996年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业银行脱钩),农信社与社员之间的贷款程序也与商业银行基本相同,贷给谁、贷多少、抵押担保程序,均由农信社主任说了算,非社员贷款比重也在30—50%,所以农民从来不认为农信社是一种农民的互助性合作金融组织   当然,针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背离合作金融性质的现实,中国在过去20年来一直在对此进行改革。但到底应该如何改革,业界一直争论不断。争论主要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直背离合作制的原则,所以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该是严格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规范;另一种改革观点则刚好与此相反,认为合作制原则在中国农村金融领域根本行不通,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重点应是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
      目前中央银行针对农村信用社的最终改革方案尚未出台,究竟会采取什么方案解决历史包袱以及会在何时解决,现在并不明朗。但中国农村信用社的艰难生存现状注定改革势在必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会不会改变就要看改革的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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