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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就业必读【各类户口办理全面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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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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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3 01:19 |显示全部楼层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断掌 于 2008-12-26 19:17 编辑

【前言】:本楼作为应届生毕业就业知识专楼而存在,希望大家共同努力不断丰富本楼内容,希望此楼能为应届生朋友找工作有所帮助!

 

目录:(本人水平有限,难免存在一些问题 ,欢迎指正)

 第一楼、关于就业协议

 第二楼、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三楼、经济补偿金

 第四楼、劳动争议解决的四种途径

 第五楼、户口全面解析

 

【毕业生就业程序】

 1、大四开始投简历找工作

 2、和单位达成意向

 3、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或院团委领取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和单位签订协议书

(1)、个人填写个人情况和就业意愿并签名,后交给单位

(2)、单位填写单位情况和招用意向并签章。同时填写当档案转寄的单位和地址。

(3)、单位将就业协议书交由其所在属的省/市/区/县的人事局盖章后,邮寄回本人。

(4)、本人收到三份协议书后,到就业指导中心或院团委盖章确认。

(5)、学校盖章后,一份协议交给学校,一份寄回给单位,一份自己保留。 注:双方在协议书上有补充协议的,要在学校盖章前,写明。

 5、签完后,要实习的去实习,不用实习的就慢慢堕落准备毕业报到了

 6、签完又要违约的,需先和已签单位解除,在向学校领取新的就业协议,按上述程序办理。

 7、无违约的,在领取毕业证当天,同时领取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到单位报到。

 

 

 

 

 

第一期、【关于就业协议】

 

一、就业协议书图片【见附件浙江省的】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有什么作用?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作为学校列入派遣计划依据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vs劳动合同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四、了解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上后,均须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统一翻印,各学院集体到招生就业工作处领取,或者由毕业生持本人学生证到招生就业工作处领取。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四份。  

  3、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书时,如果《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时,可持原件到招生就业工作处申请更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4、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5、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到毕业派遣时,毕业生回生源地参加二次分配。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招生就业工作处调查并研究之后酌情处理。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时,招生就业工作处方予受理:   

(1)、经核查,协议书确实属于遗失者;   

(2)、招生就业工作处收到毕业生的申请书两个星期以上。   

(3)、毕业生须交纳相当于违约金数额的费用。   

  6、凡是通过地方或部委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签约时可使用他们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但是毕业生回校后,必须与学校补签《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如果另有选择,则必须与原签约单位解除所签订的协议。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后,签约程序是:   

1、毕业生认真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及应聘意见,并签名。   

2、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人事调配部门签定意见。   

3、用人单位一定将档案详细转递地址填好。   

4、各院系签意见。   

5、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意见。   

6、省就业指导中心签证。   

    需要说明的是:按程序最后到学校签章,由学校作最后把关,更有利于维护毕业生合法利益。有些毕业生图方便,要求学校先签章,再交用人单位,容易写上有损毕业生权益的条款,产生不利后果。学校把关,意义还在于确认签约手续是否完备,否则由于手续不齐等原因,导致报方案时通不过,或派走后到用人单位无法报到,会加大毕业生心理负担。

 

六、我要违约,怎么办?   

l、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1)用人单位花人力、物力财力,参加人才交流会等,做了大量工作,录用人员的后期工作已考虑、安排,一旦违约,一切工作付之东流,全得另起炉灶,造成工作被动。   

(2)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当成是学校管理不严,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长期合作关系,由于对学校怀疑,以后可能不会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现在买方市场竞争激烈,没有需求,也就没有毕业生的就业。随着高校扩招,毕业生将成培增加,学校作为签字方之一不会为极个别人的利益影响到明年乃至今后就业工作的整体利益和声誉。   

(3)对其他毕业生有影响。一个单位,你不去,别人可以去,用人单位不录用你,完全可录用别人,录用你,就不能录用其他毕业生,日后违约,当初想去的毕业生也不一定能补缺,造成信息浪费。高校大学生应是讲诚信、讲法制的践行者, 因此学校再次强调毕业生在签约过程中要做到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2、对违约毕业生的处理规定   "违约"特指"三方签约",学校强调毕业生要讲诚信、讲法治、认真履约。但毕业生一旦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交纳违约金后才可重新签约。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有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交纳完毕违约金),然后将原协议书上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七、需要注意的问题 就业协议书主要两个作用,一是规范公司和学生的行为。二是户口、转档用。而实际上第二个作用才是主要的作用。如果单位不能解决户口,实际上就没有权利签就业协议书,如果签了,只会让学生浪费申报户口的机会!! 更大的麻烦是:提出不给你办户口却要和你签就业协议书的要求的单位,往往是对应届毕业生就业制度一无所知

[ 本帖最后由 断掌 于 2008-9-26 23: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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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6 23:08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0# srystal 的帖子

有的,会不断更新和修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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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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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15:47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了,不知道杂的,贴子格式自己变掉了,现在好了[lol] 冒失很久没更新了[s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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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6 10:42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比较忙,都来八及更新,周末在好好写写了!惭愧噶[shu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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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7 21:16 |显示全部楼层
客气了不[lovely] 希望大家工作上要是遇到问题的话 多到这和大家交流交流[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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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5 12:34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lol] ,加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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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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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4 19:01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0# mentalmomo 的帖子

那么关系的,慢慢你就成高手了 有啥问题欢迎来这和朋友们交流交流[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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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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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3 01:44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断掌 于 2008-12-26 19:09 编辑

一、户口迁移证
    户口迁移证是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变动时,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往新落户地址的凭证。由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高校由校公安派出所)开具。持证人到达迁入地后,须在有效期内将户口迁移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
    户口迁移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公安机关在户口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行使自己合法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一种手续。而户口迁移证则是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的重要凭证,因此公民在户口迁出后要妥善保管好户口迁移证,不得遗失、涂改及转借,若因不慎遗失的,应立即报告当地户口登记机关。

 

 

二、学生户口办理的各项政策及规定
1、 新生户口问题问答
(1).问:新生户口是否可以不迁
答:完全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决定是否将户口迁入被录取学校.

 

(2).问:我是农村户口,是否必须将户口迁入学校才能办理"农转非"
答:不必.根据国家政策:被大中专院校录入的学生,在办理好入学手续后,可以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证明在原户口所在地办理"农转非".

 

(3).问:我大一先不迁户口,等大二或以后再迁行吗
答:不行.因为公安机关每年按照当年的招生文件及当年的入学资料控制指标,过期未办理的,指标作费.

 

(4).问:不迁户口对我毕业后是否有影响
答:没有影响.学生毕业后可以根据《报到证》将户口迁入用人单位.

 

(5).问:学生毕业后户口是否可以暂时留在学校
答:不可以.学生毕业后若没有落实单位,档案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一律将户口迁入人才交流中心;若没有单位也无挂靠的,一律迁回原籍;其余将迁往派遣单位所在地.

 

(6).问:户口迁入学校后多长时间才能拿到新身份证
答:非农业户口学生在第二学期开学后,农业户口学生在来年的六月份.

 

2、大学生的户口迁移(迁出,迁入)手续办理程序
(1)、学生办理户口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身份证姓名只能是其户口"姓名"内容,不能制作"曾用名"等其他名称,因此请同学们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一定要仔细检查;
    制作身份证,是以本人户口为依据,因此户口迁移证所填内容一定要与本人学籍资料所填内容相同,以免对您在校的学习,生活带来不便;
学生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其姓名,年龄等户籍内容一般不予更改.

 

(2)、被录取的新生户口办理
    凭录取通知书,本人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经派出所审验合格后,签发户口迁移证.迁移证内各项内容必须填写,不许有空白项,身份证号码齐全,我校迁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天祥大道289号(南昌市高新分局昌东派出所).
    新生到校报到时,向学校招生机关交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校手续,将户口迁移证递交学校户口管理机关,经审查迁移证内容合格后,由学校户口管理单位统一办理入户手续.

 

(3)、毕业学生户口办理
按学生派遣单位发放的派遣证上所填单位地址,予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到新的工作岗位(单位)报到时,向报到单位所在地户口管理机关递交户口迁移证及有关证件,方可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4)、退学学生户口落回原籍手续办理
凭学校退学文件,本人户口到学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肄业,结业学生户口落回原籍手续办理
凭肄业或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到学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户口办理
本人要求户口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
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7)、大学生应征入伍户口办理:
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时,由征集地民政部门接收,公安部门负责落户;
要求复学的,其户口落入本人所在学校集体户口;
不愿复学的,如本人要求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可待其档案经民政部门转接后,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不愿意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的,可在征集地落户.

 


三.身份证,户口遗失补办

 

*身份证被盗或遗失,如何办理补办手续
 
(一)常规办理程序:
1.本人写出身份证丢失原因和申请补办报告,办理遗失申明(如登报等);
2.凭本人户口,符合标准的身份证相片,单位证明或街道居委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补办手续.

 

(二)在校学生办理程序:
1.本人写出身份证丢失原因和申请补办报告,办理遗失申明(如登报等);
2.持学生证到学校保卫处开具证明,借出本人户口,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补办手续.

 

(三)毕业生办理程序:
根据身份证办理规定:居民身份证必须在其户口所在地办理.毕业学生在办理完户口迁移手续后出现身份证遗失或被盗情况,必须先到户口迁入地落户,再按常规办理程序办理补办手续.

 

*户口被盗或遗失,如何办理补办手续

 

1,本人写出户口丢失原因和申请补办报告,办理遗失申明(登报等).
2,凭本人报告,遗失声明原件,单位证明或街道居委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补办手续.

*户口迁移证被盗或遗失,如何办理补办手续
1,本人写出户口丢失原因和申请补办报告;
2,迁入地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具未落户证明;迁入地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
3,凭以上证明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办登记手续.经审核属实后,给予开出补签户口迁移证明.

 

*变更民族,姓名,出生日期手续


(一).变更民族手续
1.要恢复或变更民族成份,本人要写出恢复变更民族成份的理由报告;
2.经原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同意开具证明;
3.单位主管部门签出批准意见;
4.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到户口登记机关(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变更姓名手续
年满18周岁公民,无特殊理由的,现用姓名不予更改.为确保在校学生生源的真实性,在校学生的姓名原则上不予以更改,确有特殊原因须变更现用姓名的应严格审核,其办理程序如下:
1.本人写出变更理由报告;
2.经所在学校签出同意变更意见,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报区,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手续.

 

(三).出生日期的更改
学生在校期间,无特殊理由,不得更改出生日期.确须更改时办理程序如下:
本人写出更改理由报告,并提供有关更改理由证件;
经所在系及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更改登记手续.

 

四、新生落户程序

 

1.收取,整理户口.
九月份新生报到后,按要求收取学生户口;
按专业整理,对户口进行"农业户""非农业户"分类;
逐张检查户口内容是否有误,合格后进行登记,分类造册,对不合格的及时退回并限期更改;
适时按排时间完成身份证相片照相工作.
此项工作根据我校学生数一般在年底前可完成.

 

2."农转非"户口的交审,报批.
①准备材料.包括:新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农转非"学生花名册,农业户口迁移证(以上各项,顺序,内容均须统一),各省学生录检表及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交南昌市公安局户政科审验.经南昌市公安局对材料核实后,按数量发放"农转非"指标证,每人一份;
按户口迁移证内容填写"农转非"指标证,填写完毕后送回户政科审验,盖章.
此项工作约一个多月时间完成.

 

3.落户工作.
①"非农业"类户口落户:持学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将户口迁移证,学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逐一对照并装订成册后,附花名册,交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②"农转非"类户口落户:持学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将户口迁移证,"农转非"指标证逐一对照并装订成册后,附花名册,交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③核对.学生户口迁移证内容录入派出所微机后,先打印出初稿,将初稿内容与户口迁移证原件内容逐项核对;
④经核对无误后打印出户口登记表,加上检索目录后装订成册;在每张户口登记表规定栏目内粘贴该生户籍相片;
⑤按公安机关要求制作相片名册,将学生相片扫描后逐张录入公安机关户口管理系统;落户工作完成.
完成此项工作约需一个多月

 

 


五、各类户口办理流程

 

对符合落户条件的,由本人或被投靠人向申报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2001年1月1日以后的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必须提供。
⑴父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⑵出生医生证明。
⑶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农村需乡政府以上,城市需街道以上)。
⑷结婚证明。
注:母亲户口在外地的方可,本市除外。

 

2、2001年1月1日以前尚未入户的未成年人随父落户必须提供。
⑴出生医学证明。
⑵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
⑶母亲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派出所关于未入户原因的证明。
⑷结婚证。
⑸其它可以说明情况的有效证明。

 

3、已随母在外地落户的未成年人投靠父亲必须提供:
⑴本人的户籍证明。
⑵能证明父子关系的有关证明。
⑶父母亲的结婚证。

 

4、夫妻投靠必须提供:
⑴结婚证。
⑵投靠人常住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本人无正式工作的证明。
⑶投靠人的户籍证明。
⑷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注:结婚满5周年,有固定住处达3年。

 

5、老人投靠子女必须提供:
⑴老的户籍证明。
⑵老人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

 

6、离退休回迁必须提供:
⑴本人的户籍证明。
⑵市离退休安置办公室出具的接收置函(处以上)。

 

7、投资类必须提供:
⑴会议事务所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⑶本人与投资者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⑷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
⑸本人的户籍证明。
⑹未曾被劳动教养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证明。
注:购买门面房达30万元以上可按投资申报。

 

8、购房类必须提供:
⑴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
⑵本人与购房者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⑶本人的户籍证明。
⑷未曾被劳动教养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证明。
注:①同一人在二处购房合计达十二万元也可。
②购房发票原件盖户口专用章后复印。

 

 

这些主要是上海的一些规定,但各个省份其实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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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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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3 01:44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争议解决的四种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 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 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有四条途径解决其争议。

      首先是协商程序。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首先协商,找出解决的方法。

      第二是调解程序。这里的调解程序是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调解。调解程序并非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然而对于 解决劳动争议却起着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对于希望仍在原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当属首选步骤。

      受理机构: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受理范围: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其它劳动争议

      受理期限: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结案,逾期未结案的视为调解失败,当事人可以进行其它程序。

      是否必须:本程序非必经程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适用,或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是仲裁程序。

      受理机构:劳动争议发生的县、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发生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 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受理范围:一切劳动争议均可。

      申请期限: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受理期限: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是否必须:必经程序,非经该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第四是诉讼程序。

      受理机构:人民法院

      受理范围:一切劳动争议

      申请期限:当事人如对仲裁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决定书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审判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限为6个月,特别复杂的案件经审判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是生效的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   

 

      附注: 关于处理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法》作了特殊的程序规定,即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本帖最后由 断掌 于 2008-10-4 20: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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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3 01:44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断掌 于 2008-12-26 19:14 编辑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须给予经济补偿的: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过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员的。

 

 二、劳动者当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须给予经济补偿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其他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3、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继续订立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继续订立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

 

四、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简单表述: 1=1个月 <6个月=0.5个月 >=6个月=1个月 总计=上述计算所得总月份×月工资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简单表述: 若工资>地方平均工资3倍以上 则总计=上述计算所得总月份(小于或等于12×月工资×3

 

注:另外需要注意一点的是: 在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计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 本帖最后由 断掌 于 2008-9-8 15: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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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3 01:44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断掌 于 2008-12-26 19:13 编辑

试用期专题

 

一、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分析:法定的试用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范围

不满3个月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                             不得约定适用期

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1个月以下

1年以上不满三年                                                                2个月以下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不得超过6个月

 

实践中注意事项: 1、上述表达“以上”和“以下”均包括本数 例:11个月合同和1年合同,试用期分别为 1个月以下和2个月以下 这就是为什么大多企业规定的劳动合同都为1年或3年的原因 另外应注意“不得超过6个月”不包括6个月,因此试用期不可能为6个月,或以上

 

2、上述试用期限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一般是签完劳动合同才存在试用期问题 大家到单位报道后,最好尽快签定劳动合同,若有些事项未办妥,最好事先和单位 协商好关于试用期的计算问题。

 

 3、和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若合同期满后,续签的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单位同类岗位最底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底工资标准! 实践中

 

注意事项:

 1、了解单位的工资档次和标准;

2、了解单位所在地最底工资标准。这个数据一般在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上都可以查到。

3、这个工资标准80%的计算时应注意,如果以同一岗位的最底工资或合同约定的工资为计算基数的,一般是扣除税收后的工资数额,不得扣除保险金和公积金,因为试用期是不交纳保险和公积金的。如果,不在纳税范围,自然以不扣除的为计算基数

4、试用期月工资为以下三者中最高的为准(1)、同类岗位最底月工资标*80% (2)、合同约定月工资*80% (3)、单位所在地最底工资标准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一般根据先前录用时的规定为准]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以规章制度不违法为前提,用人单位有告知义务]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具体认定标准一般是用人单位说了算,该情形,劳动者有疑义,可提劳动部门仲裁]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能否从事原工作,无法定标准,因此出现争议,最好提请劳动仲裁。另外本条款不完全适用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劳动者,其相关另行规定优先于本条款]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个只能靠劳动者自己努力了]

 

实践中注意事项:

 1、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出现以上情形的时候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说明义务,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说明理由。理由只能是以上几种情形,因此劳动合同法中其他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仅适用于非适用期

3、以上条款具体标准的解释问题。具体见上

[ 本帖最后由 断掌 于 2008-9-8 16: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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